应进行换算); (3) 视野半径小于 5 度。诊断须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内由眼科专科医 生确认,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被保险人申 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并且提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本公司对“视力严重受损”、“单目失明”和“角膜移植”三项中的 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它两项轻症疾 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13)严重甲型及乙型血友病 : 被保人必须是患上严重甲型血友病(缺乏 VIII 凝血因子)或严重乙 型血友病(缺乏 IX 凝血因子),而凝血因子 VIII 或凝血因子 IX 的 活性水平少于百分之一。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 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14)主动脉内手术 (非开胸或开腹手 术) : 为了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经皮经导管进行的主动脉内手术,且 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主动脉手术”的赔付标准。 主动脉指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含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 不包括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15)糖尿病导致单足截除 : 因糖尿病引起的神经及血管病变累及足部,为了维持生命在本公司认 可医院内已经进行了医疗必须的由足踝或以上位置的单足截除手术。 切除多只脚趾或因任何其他原因引起的截除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16)植入心脏起搏器 : 因严重心律失常而确实已经实施永久性心脏起搏器的植入手术。理赔 时须提供完整病历资料及手术记录,诊断及治疗均须在本公司认可医 院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17)轻度面部烧伤 :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面部表面积的 30%或者 30%以上,但未达到面部表面积的 80%。 被保险人达到条款约定的“轻度面部烧伤”轻症赔付责任,且因此需 行“面部重建手术”,则不在此保障范围内。
18)面部重建手术 : 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面部毁容,确实进行整形或者重建手术(颈部 以上的面部构造不完整、缺失或者受损而对其形态及外观进行修复或 者重建),同时必须由专科医生认为该面部毁容是需要接受住院治疗, 及其后接受该手术,而对该面部毁容所进行的治疗亦是医疗所需。因 纯粹整容原因、独立的牙齿修复、独立的鼻骨骨折或者独立的皮肤伤 口所进行的手术均不受此保障。 被保险人达到条款约定的“轻度面部烧伤”轻症赔付责任,且因此需 行“面部重建手术”,则不在此保障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