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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员工商业保险规定及医药费报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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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华逸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商业保险操作手续及相关规定
 
  

本规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而制定。

 

第一条  适用范围

凡人事关系由上海华逸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逸美)管理或代理,并根据华逸美提供的保障计划选择所需的商业保险项目,委托华逸美代理操作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投保人)的中国员工及其十六周岁以下子女。(以下简称被保险人)。

 

第二条  操作流程、手续及期限


说明: 

1.华逸美在每月5日前收到用人单位当月变更人员的详细名单后,于当月15日起为上述新进员工提供指定商业保险项目,并于月底前收取用人单位为其员工支付的当月商业保险费;于用人单位停止支付其员工的此项商业保险费的当月15日起为上述离职人员停止此商业保险项目。

2.就诊必须持“门急诊就医记录卡(自管)”医保卡或社保卡(不缴纳上海城镇保险的除外)。

3.病历卡复印件上注明用人单位名称;信封上注明“医疗报销”。

4.与发生费用相关的其他单据,指注射证明单等。

5.每月10日前以快递或挂号方式将报销所需资料交至华逸美公司,报销凭证经审核后于下月月底给予报销(如遇节假日,视具体情况而定)。

6.在发生医疗费用后,请于一百二十天内来华逸美公司报销,逾期作自动放弃处理。

7.外地就诊,报销时请提供公司出具的出差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

8.参加上海医保的被保险人在上海以外地区发生的急诊医药费,请在该医药费发生的90天内带好发票、病历卡原件、社保卡(医保卡)原件去就近的医保中心办理审核,凭医保的单据到华逸美报销。

9.因工作需要长期在外地的参加上海医保的被保险人要到外地工作,凭需在外地工作六个月以上的单位证明(单位盖章)、被保险人本人的社保卡(医保卡)、身份证、被保险人本人在外地的居住地址、电话、邮编,上述材料需原件并准备一套复印件到就近的医保中心办理医保关系转移。在外地发生的费用需在该医药费发生后90天内带好发票、病历卡原件、社保卡(医保卡)原件去就近的上海的医保中心办理审核,凭医保的单据到华逸美报销。

10.缴纳上海医保的被保险人因紧急情况而需及时就诊,而社保卡(医保卡)、就诊册未带在身边时所发生的费用,请在该医药费发生后90天内带好发票、病历卡原件、社保卡(医保卡)原件去就近的医保中心办理审核,凭医保的单据到华逸美报销。

上海市医疗保险咨询热线:962218。  


第三条  就诊指定医院

1.本市门急诊:在本市医保范围的区级(二级)及以上医院

2.外地门急诊:在当地医保范围的区、县级及以上医院

3.被保险人离开工作地(跨省市)出差,患病只能急诊,一般门诊不予报销。

 

第四条  给付标准

(一)日常疾病

      在保障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所发生的门急诊及住院的医疗费用,在医保规定范围内由个人支付的部分,可按规定100%比例给付。

(二)门诊大病

      按医保规定:本人到进行大病门诊医疗的医院办理《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登记申请单》,然后凭申请单、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卡(未领到卡的可凭本人身证),到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办理门诊大病医疗登记手续。

      本规定第四条给付标准(一)、(二)项的相关费用,被保险人每一保障年度报销额度,门急诊、住院各以人民币一万元为限,不足部分经华逸美同意,从公共医疗账户中酌情支付,女性分娩责任视同疾病责任。

(三)意外医疗

      在保障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医保规定范围内由个人支付的部分,可按规定100%比例给付。累计给付达到5000元时,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四)被保险人子女(享有独生子女保障的)

      1.被保障人独生子女(出生满60天以上且身体健康,16周岁以下)门急诊、住院费用在医保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报销50%。床位费、观察室费用、社会办医的费用、各种体检费用和计划免疫以外的各种预防针费用均不属报销范围。

      2.独生子女就诊范围以户口所在地的医保定点医院为准,有特殊情况要变更居住地的应及时通华逸美公司备案。急诊除外。

      上述款项,每一保障年度限额5000元人民币。享受此项保险的被保险人,需及时提供给华逸美其新生子女的信息以便及时为其新生子女投保。

(五)女性生育保障(享有此保障的)

      已婚女员工在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法规条件下所支出的应由其本人承担的符合《基本医疗办法》规定的合理的孕期检查费用,按100%的比例报销,每一保障年度报销额度为8000元人民币。

(六)重大疾病保障(享有此保障的)

       首次缴费30天后或续保经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罹患本规定所指105种重大疾病,给付保险金5万元人民币,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项保险责任终止。

      首次缴费30天后或续保经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所指51轻症疾病,给付保险金1万元人民币,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项保险责任终止。

      非连续缴费人员在重新缴费时,视同首次缴费人员,保险等待期为30天。

      本保障具体条款及105种重大疾病51种轻症疾病的解释见后--相关释义★ 重大疾病保险

(七)住院补贴100元人民币/天(享有此保障的)

      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者首次缴费30天后因疾病在指定医院住院诊疗,按实际住院天数乘以100元人民币计算给付一般住院津贴保险金,全年累计支付以180天为限。

      非连续缴费人员在重新缴费时,视同首次缴费人员,保险等待期为30天。

(八)人身意外险(享有此保障的)

      疾病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给付约定的疾病身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金额为5万元。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且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故,给付约定的身故保险金,保险金额为10万元;同时对该被保险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如该被保险人已领取过意外残疾保险金,将从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中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意外伤害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且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体残疾,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该被保险人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根据被保险人在第180天时的身体状况,对其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对同一被保险人所负的残疾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高以人民币10万为限,若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达到此限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备注:上述所有保障仅限于中国大陆地区.无论何种情况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则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  不可报销范围

(一)未使用医保卡或社保卡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在上海缴纳社会保险的除外)

(二)不属医保的医院

      例:各类康复医院、联合诊所、中外合资医院、民办医院、私人诊所、家庭病房、药房坐堂门诊等。

(三)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医药费。

(四)属自理的费用

      例:挂号费、自费药、体检、院外会诊费、病历卡工本费、出诊费、鉴定费、验伤费、各类治疗加急费、特需门诊费、特色门诊的医疗费、就诊交通费、急救车费、转院治疗的交通费、空调费、保暖费、护工费、陪护费、特别看护费、煎药费、营养费、送药费、伙食费、子女的床位费、家属儿保的门诊费等,凡医疗费和药品按医保规定为红色发票或手工发票的。

(五)不属疾病和治疗的

      1.打架斗殴、酗酒、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性病、非计划生育、车祸、犯罪、企图犯罪、拒捕、自杀、自虐或故意自伤、违法行为。

      2.各种健美、整容、矫治、减肥、增胖、增高。

      3.各种保健性按摩、推拿、音乐疗法。

      4.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输卵管检查。

      5.非病理性的治疗:验光、配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近视矫正术、洗牙、洁齿、  矫牙、雀斑、痣疮(青春痘)、面部色素沉着、黑痣、白发、植发、穿耳孔、面膜、腋臭、口吃、斜视、植牙、口腔装畸、打鼾、平足。

      6.超过医保规定的《药品报销范围》以外的:各种营养滋补作用药,动物及动物脏器,中药材炮制的药酒,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部分中药材。

      7.各种医疗咨询:心理咨询,医疗鉴定,康复医疗费。

      8.各种体检(含入学体检、婚前检查等),及各种免疫接种、预防针(含狂犬和肝炎疫苗等)。

      9.医保规定以外的检查:正电子扫描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高分辨多项显微镜(一滴血)等大型医疗设备检查。

(六)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七)医保规定不可报销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报销须知

1.超过医保规定的药量费用不予报销。

2.医药费发票与病史必须一一对应。

3.代配药不予报销。

4.就诊医院处方必须使用医保卡/社保卡在该医院药房配取。自行购药一律不予报销。

5.如需住院,需事先向华逸美公司提出书面申报并附上身份证复印件。如因生育住院,需事先向华逸美公司提出书面申报,并附上身份证复印件与孕妇保健卡复印件。

6.被保险人所属的用人单位没有支付当月管理费用,华逸美将停止被保险人各项费用的报销。

 

第七条  责任免除事项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医疗费用支出的,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隐瞒、欺诈行为。

2.投保人故意致被保险人伤害、患病。

3.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4.被保险人犯罪、企图犯罪、拒捕、自杀、自虐或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7.任何职业病、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8.被保险人在投保前罹患的、目前尚未治愈的疾病。

9.被保险人患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及进行整容手术。

10.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11.被保险人一般健康检查或疗养、康复、以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12.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3.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4.宫外孕、流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症、人工受孕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

15.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阳性)期间。

16.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17.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1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9.各省市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规定的(含公费和劳保)不予结算的医疗费用或正在执行的自费项目和药品部分的费用。

20.被保险人在非指定医院就诊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21.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但肇事者逃逸或无赔偿能力的除外。 

 

第八条  注意事项

如被保险人有故意隐瞒或欺骗行为,一经查实,华逸美有权拒报该被保险人的相关的部分或全部药费,并按情节作如下处罚:

第一次被查实:停止报销医药费半年;

第二次被查实:视作被保险人本人提出辞职,华逸美所有与其相关的合同/保险即行中止并通报批评。

 

第九条 其他

1.未尽事宜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执行。

2.本公司有权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及本公司与第三方的保险代理的相关协议对本规定中的所有内容进行调整及变更,新规定/协议出台后,与本规定相悖之处,以新规定/协议为准,本公司将及时在本公司网站公示调整内容。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务必保持关注。

3.上海华逸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拥有对本规定的最终解释权。

 

相关释义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理解同内的解约定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太平盛世团体重大疾病保险(2021款)合同”,“被 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第四条 

您有按约定退保的权利.....................................第十九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本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您注意..............................第五条 

您应当如何交纳保险费.......................................第七条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第八条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第十条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十九条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释义..............第二十一条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第二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三条 投保范围 

第四条 保险责任 

第五条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保险期间及续保 

第七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八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第九条 受益人 

第十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第十一条 保险金申请 

第十二条 保险金给付 

第十三条 诉讼时效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的变动 

第十五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十六条 通讯地址的变更 

第十七条 资料提供 

第十八条 年龄错误 

第十九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第二十条 争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 释 义

太平盛世团体重大疾病保险(2021 款)条款 

阅读提示: 

一、 本公司根据本合同中所述第四条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二、 在部分情况下,本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请留意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十八条以及第 二十一条中突出显示的内容; 

三、 解除保险合同会造成一定的损失,请留意第十九条。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二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太平盛世团体重大疾病保险(2021 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 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被保险人名册、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及附加 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正本与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不同,则以正本为 准。

第三条 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可将团体(见释义)成员作为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团体成员的配偶、父 母、子女,经本公司审核同意,也可以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二、团体属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投保人应为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团体属于其他不以购买 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的,投保人可以是团体中的自然人。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根据投保人的选择,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等待期为三十日,续保无等待期。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必选责任)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三十日内(含第三十日),被保险人因非意外伤害(见释义)导致初次确诊 (见释义)符合本合同第二十一条中所指的重大疾病(见释义),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 构(见释义)专科医生(见释义)明确诊断,本公司按投保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该被保险 人对应的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日起因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日起三十日后因非意外伤害,导致初次确 诊符合本合同第二十一条所指的重大疾病,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 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轻症疾病保险金(可选责任)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三十日内(含第三十日),被保险人因非意外伤害导致初次确诊符合本合同 第二十一条中所指的轻症疾病(见释义),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本公司按投保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费,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同时本 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日起因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日起三十日后因非意外伤害,导致初次确 诊符合本合同第二十一条所指的轻症疾病,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且未达本合同第二十一条所指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 限,同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轻症疾病保险金最高不超过本合同约定 的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 

若被保险人同时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及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赔付标准,则仅按照本合同中重大疾病保险金进行赔付。 

第五条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轻症疾病所描述的疾病状态或进行 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 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 驶证(见释义)的机动车; 

6、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释义,对属于本合同第二十一条所指的“经输血 导致的 HIV 感染”、“因职业关系导致的 HIV 感染”、“器官移植导致的 HIV 感染”不在此限);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 遗传性疾病(见释义),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释义,对属于本合同第二十 一条所指的“严重肌营养不良症”、“肝豆状核变性”、“肾髓质囊性病”、“骨生长不全症”、 “婴儿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艾森门格综合征”、“脊柱裂”、“严重甲型及乙型血友病” 及“中度肌营养不良症”不在此限)。 

二、发生前款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 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见释义)。 

三、发生前款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 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第六条 保险期间及续保 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 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 本合同为非保证续保合同。投保人可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提出续保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 意并按续保时对应的费率收取保险费后,续保的新合同生效。 若本公司停止本保险的销售,则本保险自停止销售时起不再接受续保。

第七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本合同的保险单或批注上。 保险费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 

第八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 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 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 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九条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 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 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一条 保险金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2、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病历、病理、血液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 等诊断证明文件;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十二条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 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 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 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三条 诉讼时效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 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的变动 

一、投保人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或本公司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 本公司,经本公司审核同意,于收取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它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合 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通知到达之日二十四时起终止,并退还其相应的现金价值。如 投保人要求的退保日期在通知到达日之后,则该被保险人资格自该退保日零时起丧失。 

第十五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后,可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 时,投保人应填写变更合同申请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在本合同的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加 以批注,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合同变更的书面协议后生效。 

第十六条 通讯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的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本公司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 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七条 资料提供 投保人应保存每一被保险人的个人资料,详细记录其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交费金额 以及其它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资料。必要时投保人应按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上述资料。 

第十八条 年龄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 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 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取消该被保险人资格,并向投保人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 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 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 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第十九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一、 投保人于本合同生效后,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要求解除本合同。要求解除本合同时投保 人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1、 解除合同申请书; 

2、 保险单及保险凭证; 

3、 投保人证明文件。 

二、 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终止。本公司以转帐方式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三、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二十条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本公司和投保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义 

团体 中国大陆地区(见释义)非因购买保险而组织的合法团体。包括但 不限于国家机关、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工会等。 

中国大陆地区 指除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之外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领土。 

意外伤害 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 件。 

初次确诊 指自被保险人出生之日起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而不是指 自本合同生效、复效之后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例如,2010 年 1 月 1 日本合同经首次投保后生效,若: 

(1) 2009 年 1 月 1 日被保险人自出生后第一次经医院确诊罹患“恶 性肿瘤——重度”,2010 年 2 月 10 日被保险人再次经医院确诊罹患 “恶性肿瘤——重度”,则 2009 年 1 月 1 日为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 确诊罹患“恶性肿瘤——重度”的时间,由于“初次确诊”发生在本 合同生效之前,因此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 保险金的责任。 

(2) 2010 年 1 月 22 日被保险人自出生后第一次经医院确诊非因意 外伤害罹患“恶性肿瘤——重度”,2010 年 2 月 5 日被保险人再次经 医院确诊罹患“恶性肿瘤——重度”,则 2010 年 1 月 22 日为被保险 人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重度”的时间,由于“初次确 诊”发生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天内,我们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保险 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 2010 年 5 月 5 日被保险人自出生后第一次经医院确诊罹患“恶 性肿瘤——重度”,则 2010 年 5 月 5 日为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 罹患“恶性肿瘤——重度”的时间,由于“初次确诊”发生在本合同 生效之日起 30 天外,我们按本合同约定向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 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指定或认可 的医疗机构 指在中国大陆地区按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以上(含)公 立医院或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共同指定的医院或医疗机构。 

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 门登记注册; (3)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 师职称证书》; (4) 在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 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 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 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 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 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 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 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 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机动 车驾驶人记分达到 12 分,驾驶证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停止 使用后,驾驶人仍继续驾驶机动车的;(5)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 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未依法按时 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 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 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 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 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 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先天性畸形、变形 或染色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 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 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 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保险事故 保险事故是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重大疾病 (以下 1-28 项为 2020 年 11 月 5 日正式启用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 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 年修订版)》中列明的重度疾病,该规范由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 

1)恶性肿瘤——重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 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织病理学(见释义)检查(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 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 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见释义))的 恶性肿瘤类别及 《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见 释义))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3、6、9(恶性肿瘤)范畴的疾病。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重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1)ICD-O-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 瘤)、2(原位癌(见释义)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 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 瘤等; (2)TNM 分期(见释义)为 I 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关于甲状腺癌 的 TNM 分期见后文释义); (3)TNM 分期为 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4)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5)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6)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7)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 WHO 分级为 G1 级别(核分裂像 <10/50 HPF 和 ki-67≤2%)或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2)较重急性心肌梗 急性心肌梗死指由于冠状动脉闭塞或梗阻引起部分心肌严重的持久 性缺血造成急性心肌坏死。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必须依据国际国内诊断标准,符合(1)检测到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或肌钙蛋白(cTn)升 高和/或降低的动态变化,至少一次达到或超过心肌梗死的临床诊断 标准;(2)同时存在下列之一的证据,包括:缺血性胸痛症状、新发生 的缺血性心电图改变、新生成的病理性 Q 波、影像学证据显示有新 出现的心肌活性丧失或新出现局部室壁运动异常、冠脉造影证实存在 冠状动脉血栓。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指依照上述标准被明确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并且 必须同时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心肌损伤标志物肌钙蛋白(cTn)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 验正常参考值上限的 15 倍(含)以上; (2)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验正常 参考值上限的 2 倍(含)以上; (3)出现左心室收缩功能下降,在确诊 6 周以后,检测左室射血分数 (LVEF)低于 50%(不含); (4)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发的乳头肌功能失调或断裂引起的中度 (含)以上的二尖瓣反流; (5)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出现的室壁瘤; (6)出现室性心动过速、心室颤动或心源性休克。 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所引起的肌钙蛋白(cTn)升高不在保障范 围内。 

3)严重脑中风后遗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须由头颅断层 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导致神经系统 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 180 天 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 一肢(含)以上肢体(见释义)肌力(见释义) 2 级(含)以下; (2)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见释义),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见释 义);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见释义)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4)重大器官移植术 或造血干细胞移植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 心脏、肺脏或小肠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 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 血干细胞)的移植手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 (或称冠状动脉旁 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已经实施了切开心包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 路移植的手术。 所有未切开心包的冠状动脉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6)严重慢性肾衰竭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依据肾脏病预后质量倡议(K/DOQI)制 定的指南,分期达到慢性肾脏病 5 期,且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 90 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规律性透析是指每周进行血液透析或每天 进行腹膜透析。 

7)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 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8)急性重症肝炎或 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 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2)肝性脑病; (3)B 超或其他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9)严重非恶性颅内 肿瘤 指起源于脑、脑神经、脑被膜的非恶性肿瘤,ICD-O-3 肿瘤形态学编 码属于 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范畴,并已经引起颅内压 升高或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出现视乳头水肿或视觉受损、听觉受损、 面部或肢体瘫痪、癫痫等,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 (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须满足下列 至少一项条件: (1)已经实施了开颅进行的颅内肿瘤完全或部分切除手术; (2)已经实施了针对颅内肿瘤的放射治疗,如γ刀、质子重离子治疗 等。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脑垂体瘤; (2)脑囊肿; (3)颅内血管性疾病(如脑动脉瘤、脑动静脉畸形、海绵状血管瘤、毛 细血管扩张症等)。 

10)严重慢性肝衰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的肝衰竭,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11)严重脑炎后遗 症或严重脑膜炎后 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 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疾病 180 天后,仍遗留下 列至少一种障碍: (1) 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 2 级(含)以下; (2)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 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 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评估结果为 3 分; (4)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 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2)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 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CS,Glasgow Coma Scale) 结 果为 5 分或 5 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他生命维持系统 96 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13)双耳失聪 :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见释义)性丧失,在 500 赫兹、1000 赫兹和 2000 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等于 91 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14)双目失明 :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 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 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 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15)瘫痪 :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 全丧失。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或意 外伤害发生 180 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 肢体肌力在 2 级(含)以下。 

16)心脏瓣膜手术 :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已经实施了切开心脏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 修复的手术。 所有未切开心脏的心脏瓣膜介入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17)严重阿尔茨海 默病 :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 为严重的认知功能障碍、精神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等,其日常生 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 (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经相关专科 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 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评估结果为 3 分;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 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阿尔茨海默病之外的其他类型痴呆不在保障范围内。 

18)严重脑损伤 :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 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 或正电 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 碍,指脑损伤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 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 2 级(含)以下; (2)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 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9)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 :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迟缓、静止性震 颤或肌强直等,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 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帕金森叠加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20)严重 III 度烧伤 : 指烧伤程度为 III 度,且 III 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 20% 或 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21)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 :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 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 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见释 义)IV 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在 36mmHg(含)以上。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 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 症,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2)呼吸肌麻痹导致严重呼吸困难,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 7 天(含) 以上;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 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23)语言能力丧失 :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语言能力完全丧失,经过积极治疗至少 12 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 复。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 小板减少,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骨髓细胞增生程度<正常 的 25%;如≥正常的 25%但<50%,则残存的造血细胞应<30%;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中的两项: 1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2 网织红细胞计数<20×109/L; 3 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25)主动脉手术 :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或主动脉创伤,已经实施了开胸(含胸腔镜下)或 开腹(含腹腔镜下)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主动脉 创伤后修复的手术。主动脉指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含胸 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的分支 血管。 所有未实施开胸或开腹的动脉内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26)严重慢性呼吸 衰竭 : 指因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呼吸衰竭,经过积极治疗 180 天后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 静息时出现呼吸困难; (2) 肺功能第一秒用力呼气容积(FEV1)占预计值的百分比<30%; (3) 在静息状态、呼吸空气条件下,动脉血氧分压(PaO2)<50mmHg。 

27)严重克罗恩病 : 指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罗恩病(Crohn 病)病理组 织学变化,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且已经造成瘘管形成并伴有 肠梗阻或肠穿孔。 

28)严重溃疡性结 肠炎 : 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已经累及 全结肠,表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 点诊断,且已经实施了结肠切除或回肠造瘘术。 

29)胰腺移植 : 指胰腺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在全身麻醉下进行的胰腺的异体器官移 植手术。 单纯胰岛移植、部分胰腺组织或细胞的移植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30)埃博拉病毒感染 : 指埃博拉病毒感染导致的烈性传染病,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实验室检查证实埃博拉病毒的存在; (2) 从发病开始有超过 30 天的进行性感染症状。 

31)丝虫病所致象皮肿 : 指末期丝虫病,按国际淋巴学会分级为三度淋巴液肿,其临床表现为 肢体非凹陷性水肿伴畸形增大、硬皮症和疣状增生。此病症须经本公 司认可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表现和微丝蚴的化验结果确诊。 32)主动脉夹层血 肿 : 是指主动脉壁在受到某些病理因素的破坏后,高速、高压的主动脉血 流将其内膜撕裂,以致主动脉腔内的血流通过主动脉内膜的破裂口进 入主动脉内壁而形成血肿。被保险人需通过 X 线断层扫描(CT)、磁 共振扫描(MRI)、磁共振血管检验法(MRA)或血管扫描等检查,并 且实施了胸腹切开的直视主动脉手术。 

33)克雅氏病 : 神经系统疾病及致命的成胶质状脑病,并有以下症状: (1) 不能控制的肌肉痉挛及震颤; (2) 逐渐痴呆; (3) 小脑功能不良,共济失调; (4) 手足徐动症; 诊断必须由神经科专科医生基于以下检查报告作出:脑电图、脑脊液报告、电脑断层扫描(CT)及核磁共振(MRI)。 

34)破裂脑动脉瘤 夹闭手术 : 指因脑动脉瘤破裂造成蛛网膜下腔出血,被保险人实际接受了在全麻 下进行的开颅动脉夹闭手术。 脑动脉瘤(未破裂)预防性手术、颅骨打孔手术、动脉瘤栓塞手术、 血管内手术及其他颅脑手术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35)经输血导致的 HIV 感染 : 是指被保险人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并且符合下列所有条 件:(1) 被保险人因治疗必需而接受输血,并且因输血而感染人类免疫缺 陷病毒(HIV); (2) 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出具该项输血感染属医疗责任 事故的报告,或者法院终审裁定为医疗责任并且不准上诉; (3) 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必须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4) 受感染的被保险人不是血友病患者。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或阻止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病毒作用的疗法 被发现以后,或能防止艾滋病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保 障将不再予以赔付。 本公司必须拥有获得使用被保险人的所有血液样本的权利和能够对 这些样本进行独立检验的权利。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 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的限制。 

36)原发性硬化性 胆管炎 : 指一种胆汁淤积综合征,其特征是肝内、肝外胆道因纤维化性炎症逐 渐狭窄,并最终导致完全阻塞而发展为肝硬化。本病须经内镜逆行胰 胆管造影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总胆红素和直接胆红素同时升高,血清 ALP>200U/L; (2) 持续性黄疸病史; (3) 出现胆汁性肝硬化或门脉高压。 因肿瘤或胆管损伤等继发性的硬化性胆管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37)特发性慢性肾 上腺皮质功能减退 : 因为自身免疫功能紊乱,使肾上腺组织逐渐受损,而需要长期接受糖 皮质激素及肾上腺皮质激素替代疗法。该病必须经内分泌专科医生确 诊,并有以下报告作为证据: (1) 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刺激试验; (2) 胰岛素血糖减少测试; (3) 血浆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水平测定; (4) 血浆肾素活性(PRA)测定。 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衰竭只对由自身免疫功能紊乱引起的承担保险 责任,其他原因引起的不在保障范围内。 

38)系统性红斑狼 疮 -(并发)Ⅲ型 或以上狼疮性肾炎 : 系统性红斑狼疮是由多种因素引起,累及多系统的自身免疫性疾病。 其特点是生成自身抗体对抗多种自身抗原。多见于育龄妇女。 本合同所指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仅限于累及肾脏(经肾脏活检确认的, 符合 WHO 诊断标准定义Ⅲ型至 V 型狼疮性肾炎)的系统性红斑狼疮。 其他类型的红斑性狼疮,如盘状狼疮、仅累及血液及关节的狼疮不在 保障范围內。 本病必须由免疫和风湿科专家医师确诊。 世界卫生组织(WHO)狼疮性肾炎分型: Ⅰ型(微小病变型) 镜下阴性,尿液正常 Ⅱ型(系膜病变型) 中度蛋白尿,偶有尿沉渣改变Ⅲ型(局灶及节段增生型) 蛋白尿,尿沉渣改变 Ⅳ型(弥漫增生型) 急性肾炎伴有尿沉渣改变及/或肾病综合征 Ⅴ型(膜型) 肾病综合征或重度蛋白尿 

39)严重类风湿性 关节炎 : 类风湿性关节炎为广泛分布的慢性进行性多关节病变,表现为关节严 重变形,侵犯至少三个主要关节或关节组(如:双手(多手指)关节、 双足(多足趾)关节、双腕关节、双膝关节和双髋关节)。类风湿性 关节炎必须明确诊断并且已经达到类风湿性关节炎功能分级Ⅲ级以 上的功能障碍并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 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并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晨僵; (2) 对称性关节炎; (3) 类风湿性皮下结节; (4) 类风湿因子滴度升高。 

40)重症急性坏死 性筋膜炎 : 坏死性筋膜炎的诊断须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 符合坏死性筋膜炎的一般临床表现; (2) 细菌培养检出致病菌; (3) 出现广泛性肌肉及软组织坏死,并导致身体受影响部位永久完全 失去功能。 所谓永久完全失去功能是指受影响部位的全部功能完全丧失超过 180 天者。 

41)急性坏死性胰 腺炎开腹手术 : 指被保险人因为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已经接受了外科开腹手术治 疗,以进行坏死组织清除、坏死病灶切除或胰腺切除。 因饮酒所致的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或经腹腔镜手术进行的治疗不 在保障范围内。 

42)系统性硬皮病 : 指一种全身性的胶原血管性疾病,可以导致皮肤、血管及内脏器官进 行性弥漫性纤维化。诊断必须经活检及血清学检查证实,疾病必须是 全身性,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肺脏:肺部病变进而发展为肺间质纤维化和肺动脉高压; (2) 心脏:心功能受损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3) 肾脏:肾脏受损导致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衰竭,达到尿毒症期。 以下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 局限性硬皮病(带状硬皮病或斑状损害) (2) 嗜酸性筋膜炎 (3) CREST 综合征 

43)慢性复发性胰 腺炎 : 胰腺炎反复发作超过三次以上并导致胰腺功能紊乱和营养不良,需要 接受酶替代治疗。诊断必须有消化科专科医生确认并且有内窥镜逆行 胰胆管造影所证实。 因酒精所致的慢性复发性胰腺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44)严重肌营养不 良症 : 指一组原发于肌肉的遗传性疾病,临床表现为与神经系统无关的肌肉 无力和肌肉萎缩。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肌肉组织活检结果满足肌营养不良症的肌肉细胞变性、坏死等阳 性改变; (2) 自主生活能力严重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 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45)溶血性链球菌 引起的坏疽 : 包围肢体或躯干的浅筋膜和/或深筋膜受到溶血性链球菌的感染,病 情在短时间内急剧恶化,已经立刻进行了手术及清创术。最后的诊断 必须由微生物或病理学专家进行相关检查后证实。 

46)因职业关系导 致的 HIV 感染 : 被保险人在其常规职业工作过程中遭遇外伤,或职业需要处理血液或 其它体液时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 件:(1) 感染必须是在被保险人正在从事其职业工作中发生,该职业必须 属于下列限定职业范围内的职业; (2) 血清转化必须出现在事故发生后的 6 个月以内; (3) 必须提供被保险人在所报事故后发生的 5 天以内进行的检查报 告,该报告必须显示被保险人血液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阴性和/ 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阴性; (4) 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的 12 个月内证实被保险人体内存在人类免疫 缺陷病毒(HIV)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 限定职业: 医生和牙科医生、护士、医院化验室工作人员、医院护工、医生助理 和牙医助理、救护车工作人员、助产士、消防队员、警察、狱警。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或阻止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病毒作用的疗法 被发现以后,或能防止艾滋病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保 障将不再予以赔付。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 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的限制。 

47)植物人状态 : 指脑皮质广泛性坏死而导致对自身及周边的认知能力完全丧失,但脑 干功能依然存在。必须由神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有头颅断层扫描 (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 学检查证实。 上述情况必须有至少一个月的病历记录加以证实。由于酗酒或滥用药 物所致的植物人状态不在保障范围内。 

48)亚历山大病 : 是一种遗传性中枢神经系统退行性病变,特点为脑白质营养不良。临 床表现为惊厥发作、智力下降、球麻痹、共济失调、痉挛性瘫痪。亚 历山大病必须被明确诊断,并且造成永久性神经系统功能损害。被保 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 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接受他人护理。未诊断的疑似病 例不在保障范围之内。 

49)非阿尔茨海默 病所致严重痴呆 : 指因阿尔茨海默病以外的脑的器质性疾病造成脑功能衰竭导致永久 不可逆性的严重痴呆,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 社交能力减退。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 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 监护。导致痴呆的疾病必须明确诊断,并且由完整的临床、实验室和 影像学检查结果证实。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重大疾病释义中“17)严重阿尔 茨海默病”的限制。 

50)严重冠状动脉 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 指经冠状动脉造影检查明确诊断为主要血管严重狭窄性病变,须满足 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左冠状动脉主干和右冠状动脉中,一支血管管腔堵塞 75%以上,另一支血管管腔堵塞 60%以上; (2) 左前降支、左旋支和右冠状动脉中,至少一支血管官腔堵塞 75% 以上,其他两支血管官腔堵塞 60%以上。 左前降支的分支血管、左旋支的分支血管及右冠状动脉的分支血管的 狭窄不作为本保障的衡量指标。 51)多发性硬化 : 被保险人因脑及脊髓内的脱髓鞘病变而出现神经系统多灶性(多发 性)多时相(至少 6 个月以内有一次以上(不包含一次)的发作)的 病变,须由计算机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 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已经造成自主生活能力 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 上,持续至少 180 天。 

52)全身性(型) 重症肌无力 : 是指一种神经与肌肉接头部位传递障碍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临床特征 是局部或全身横纹肌于活动时易于疲劳无力,颅神经眼外肌最易累 及,也可涉及呼吸肌、下肢近端肌群以至全身肌肉,须经本公司认可 的神经科医师确诊。其诊断必须同时具有下列情况: (1) 经药物、胸腺手术治疗一年以上无法控制病情,丧失正常工作能 力;(2) 出现眼睑下垂,或延髓肌受累引起的构音困难、进食呛咳,或由 于肌无力累及延髓肌、呼吸肌而致机体呼吸功能不正常的危急状态即 肌无力危象; (3) 症状缓解、复发及恶化交替出现,临床接受新斯的明等抗胆碱酯 酶药物治疗的病史。 

53)严重心肌病 : 指不明原因引起的一类心肌病变,包括原发性扩张型心肌病、原发性 肥厚型心肌病及原发性限制型心肌病三种,病变必须已造成事实上心 室功能障碍而出现明显的心功能衰竭(美国纽约心脏协会心功能分类 标准心功能达四级),且有相关住院医疗记录显示四级心功能衰竭状 态持续至少一百八十天。 本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继发于全身性疾病或其它器官系统疾病 造成的心肌病变不在保障范围内。 美国纽约心脏协会分类标准心功能四级是指有医院的医疗记录显示 病人不能进行任何活动,休息时仍有心悸、呼吸困难等心力衰竭表现。 

54)严重心肌炎 : 指心肌局限性或弥漫性的急性或慢性炎症病变,导致心脏功能障碍, 达到纽约心脏学会心功能分级状态分级 IV 级,且需持续至少 90 天。 

55)肺淋巴管肌瘤 病 : 肺淋巴管肌瘤病是一种弥漫性肺部疾病,主要病理改变为肺间质、支 气管、血管和淋巴管内出现未成熟的平滑肌异常增生,同时需满足下 列全部条件: (1) 经组织病理学诊断; (2) CT 显示双肺弥漫性囊性改变; (3) 休息时出现呼吸困难或并经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认可有 必要进行肺移植手术。 

56)侵蚀性葡萄胎 ( 或 称 恶 性 葡 萄 胎) : 该类疾病是指异常增生的绒毛组织浸润性生长浸入子宫肌层或转移 至其他器官或组织的葡萄胎,并已经进行化疗或手术治疗的。 

57)心脏粘液瘤 : 为了治疗心脏粘液瘤,实际实施了开胸开心心脏粘液瘤切除手术。经 导管介入手术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58)感染性心内膜 : 指因细菌、真菌和其他微生物(如病毒、立克次体、衣原体、螺旋体炎 等)直接感染而产生心瓣膜或心室壁内膜的炎症,须经心脏专科医生 确诊,并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血液培养测试结果为阳性,并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微生物:在赘生物,栓塞的赘生物或心脏内脓肿培养或组织 检查证实有微生物; 2 病理性病灶:组织检查证实赘生物或心脏内脓肿有活动性心 内膜炎;3 分别两次血液培养证实有典型的微生物且与心内膜炎符合; 4 持续血液培养证实有微生物阳性反应,且与心内膜炎符合。 (2)心内膜炎引起中度心瓣膜关闭不全(指返流指数 20%或以上)或中 度心瓣膜狭窄(指心瓣膜开口范围小于或等于正常的 30%); (3)心内膜炎及心瓣膜损毁程度需经由心脏专科医生确诊。 

59)肝豆状核变性 : 肝豆状核变性是一种可能危及生命的铜代谢疾病,以铜沉积造成的渐 进性肝功能损害及/或神经功能恶化为特征。必须由本公司认可医院 的专科医生通过肝脏活组织检查结果确定诊断并配合螯合剂治疗持 续至少 6 个月。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 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60)肺源性心脏病 : 指由于各种胸肺及支气管病变而继发的肺动脉高压,最后导致以右室 肥大为特征的心脏病。须经呼吸专科医生确诊,且必须同时满足如下 诊断标准: (1) 左心房压力增高(不低于 20 个单位); (2) 肺血管阻力高于正常值 3 个单位(Pulmonary Resistance); (3) 肺动脉血压不低于 40 毫米汞柱; (4) 肺动脉楔压不低于 6 毫米汞柱; (5) 右心室心脏舒张期末压力不低于 8 毫米汞柱; (6) 右心室过度肥大、扩张,出现右心衰竭和呼吸困难。 

61)肾髓质囊性病 : 肾髓质囊性病的诊断须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 肾髓质有囊肿、肾小管萎缩及间质纤维化等病理改变; (2) 肾功能衰竭; (3) 诊断须由肾组织活检确定。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 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62)严重继发性肺 动脉高压 : 继发性肺动脉压力持续增高,导致右心室肥厚,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 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诊断需要由心脏科专家确诊,并且心导管检查报告显示静息状态 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 36mmHg(含)。 所有先天性心脏疾病直接或间接引起的肺动脉高压不在保障范围内。 

63)进行性核上性 麻痹 : 一种隐袭起病、逐渐加重的神经系统变性疾病。本疾病必须由本公司 认可的医院的神经科专科医生确诊,并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步态共济失调; (2) 对称性眼球垂直运动障碍; (3) 假性球麻痹,表现为构音障碍和吞咽困难。 

64)失去一肢及一 眼 : 因疾病或受伤导致以下两项情形同时不可复原及永久性完全丧失: (1) 一眼视力; (2) 任何一肢于腕骨或踝骨部位或以上切断。

65)嗜铬细胞瘤 : 是指肾上腺或嗜铬外组织出现神经内分泌肿瘤,并分泌过多的儿茶酚 胺类,需要确实进行手术以切除肿瘤。嗜铬细胞瘤的诊断必须由内分 泌专科医生确定。 

66)颅脑手术 : 被保险人确已实施全麻下的开颅手术(不包括颅骨钻孔手术和经鼻蝶 窦入颅手术)。 因外伤而实施的脑外科手术不在保障范围之内。 理赔时必须提供由神经外科医生出具的诊断书及手术报告。 

67)严重自身免疫 性肝炎 : 自身免疫性肝炎是一种原因不明的慢性肝脏的坏死性炎性疾病,机体 免疫机制被破坏,产生针对肝脏自身抗原的抗体导致自身免疫反应, 从而破坏肝细胞造成肝脏炎症坏死,进而发展为肝硬化。必须满足所 有以下条件: (1)高γ球蛋白血症; (2)血液中存在高水平的自身免疫抗体,如 ANA(抗核抗体)、SMA(抗 平滑肌抗体)、抗 LKM1 抗体或抗-SLA/LP 抗体; (3)肝脏活检证实免疫性肝炎; (4)临床已经出现腹水、食道静脉曲张和脾肿大等肝硬化表现。 

68)原发性骨髓纤 维化 : 原发性骨髓纤维化为原因不明的骨髓中成纤维细胞增殖,伴有髓外造 血,表现为进行性贫血、脾肿大等症状。本疾病须根据骨髓的活组织 检查和周围血象检查由我们认可的医院血液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 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三项,且符合条件的状态持续 180 天及以上, 并已经实际实施了针对此症的治疗: (1) 血红蛋白<100g/L; (2) 白细胞计数>25*109/L; (3) 外周血原始细胞≥ 1%; (4) 血小板计数<100*109/L。 任何其它病因导致的继发性骨髓纤维化不在保障范围内。 

69)严重获得性或 继发性肺泡蛋白质 沉积症 : 因获得性或继发性原因或导致双肺肺泡和细支气管腔内充满不可溶 性富磷脂蛋白的疾病。理赔时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支气管镜活检或开胸肺活检病理检查证实肺泡内充满有过碘酸 雪夫(PAS)染色阳性的蛋白样物质; (2) 被保险人因中重度呼吸困难或低氧血症而实际已行全身麻醉下 的全肺灌洗治疗。 

70)严重慢性缩窄 性心包炎 : 由于慢性心包炎症导致心包脏层和壁层广泛瘢痕粘连、增厚和钙化, 心包腔闭塞,形成一个纤维瘢痕外壳,使心脏和大血管根部受压,阻 碍心脏的舒张。 被保险人被明确诊断为慢性缩窄性心包炎且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 心功能衰竭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并 持续 180 天以上; (2) 实际接收了以下任何一种手术路径的心包剥脱或心包切除手术; 手术路径:胸骨正中切口;双侧前胸切口;左前胸肋间切口。 经胸腔镜、胸壁打孔进行的手术、心包粘连松解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71)脑型疟疾 : 恶性疟原虫严重感染导致的脑病或脑型疟疾,以昏迷为主要特征。脑 型疟疾的诊断须由注册医生确认,且外周血涂片存在恶性疟原虫。 其他明确病因导致的脑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72)胆道重建手术 : 指因胆道创伤导致接受涉及胆总管小肠吻合术的胆道重建手术。手术 必须在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所需的情况下进行。 胆道闭锁并在保障范围内。 

73)主动脉夹层瘤 : 指主动脉的内膜破裂导致血液流入主动脉壁中形成夹层动脉瘤。在本 定义中,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及腹主动脉而非其旁支。诊断必须由专科 医生及检验结果证实,检验包括电脑扫描,磁共振扫描及磁共振血管 造影或心导管检查的证明,并有必要进行紧急修补手术。 

74)肌萎缩脊髓侧 索硬化后遗症 : 以肌肉无力及萎缩为特征,并有以下情况作为证明:脊髓前角细胞功 能失调、可见的肌肉颤动、痉挛、过度活跃之深层肌腱反射和外部足 底反射、影响皮质脊髓束、构音障碍及吞咽困难。必须由我们认可的 医院专科医生以适当的神经肌肉检查如肌电图(EMG)证实。本疾病 必须导致严重的生理功能损坏(由被保险人永久性无法独立完成最少 3 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作为证明)。 

75)严重结核性脑 膜炎 : 由结核杆菌引起的脑膜和脊膜的非化脓性炎症性疾病。需满足以下全 部条件: (1) 出现颅内压明显增高,表现头痛、呕吐和视乳头水肿; (2) 出现部分性、全身性癫痫发作或癫痫持续状态; (3) 昏睡或意识模糊; (4) 视力减退、复视和面神经麻痹。 

76)严重肠道疾病 并发症 : 严重肠道疾病或外伤导致小肠损害并发症,本疾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 件:(1) 至少切除了三分之二小肠; (2) 完全肠外营养支持三个月以上。 

77)瑞氏综合征 : 瑞氏综合征是线粒体功能障碍性疾病。导致脂肪代谢障碍,引起短链 脂肪酸、血氨升高,造成脑水肿。主要临床表现为急性发热、反复呕 吐、惊厥及意识障碍等等。 肝脏活检是确诊的重要手段。瑞氏综合征需由三级医院的儿科专科医 生确诊,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 有脑水肿和颅内压升高的脑脊液检查和影像学检查证据; (2) 血氨超过正常值的 3 倍; (3) 临床出现昏迷,病程至少达到疾病分期第 3 期。 

78)严重骨髓异常 增生综合征 : 严重骨髓异常增生综合征是指符合世界卫生组织(WHO)2008 年分型 方案中的难治性贫血细胞减少伴原始细胞增多-1(RAEB-1)、难治性 贫血细胞减少伴原始细胞增多-2(RAEB-2)、MDS-未分类(MDS-U)、 MDS 伴单纯 5q-,且需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由我们认可的医院中设有专门血液病专科的公立三级甲等医院, 血液病专科的主治级别以上的医师确诊; (2) 骨髓穿刺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3) 被保险人已持续接受一个月以上的化疗或已接受骨髓移植治疗。 

79)严重面部烧伤 :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面部表面积的 80%或 80% 以上。 

80)严重川崎病 : 是一种血管炎综合征,临床表现为急性发热,皮肤粘膜病损和淋巴结 肿大。本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同时须由血管造影或超声心动图 检查证实,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伴有冠状动脉瘤,且冠状动脉瘤于最初急性发病后持续至少 180 天;(2) 伴有冠状动脉瘤,且实际接受了对冠状动脉瘤进行的手术治疗。 

81)重症手足口病 : 由肠道病毒引起的急性传染病,主要症状表现为手、足、口腔等部位的斑丘疹、疱疹。经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患有手足 口病,并伴有下列三项中的任意一项并发症: (1) 有脑膜炎或脑炎并发症,且导致意识障碍或瘫痪的临床表现及实 验室检查证据; (2) 有肺炎或肺水肿并发症,且导致呼吸衰竭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 查证据; (3) 有心肌炎并发症,且导致心脏扩大或心力衰竭的临床表现及实验 室检查证。 

82)严重哮喘 : 指一种反复发作的严重支气管阻塞性疾病,经我们认可的专科医生确 诊,且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标准: (1) 过去两年中曾因哮喘持续状态住院治疗,并提供完整住院记录; (2) 因慢性过度换气导致胸廓畸形; (3) 在家中需要医生处方的氧气治疗法; (4) 持续日常服用口服类固醇激素治疗持续至少六个月。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年满二十五周岁之前。 

83)骨生长不全症 : 指一种胶原病,特征为骨易碎,骨质疏松和易骨折。该病有 4 种类型: Ⅰ型、Ⅱ型、Ⅲ型、Ⅳ型。只保障Ⅲ型成骨不全的情形。其主要临床 特点有:发展迟缓、多发性骨折、进行性脊柱后侧凸及听力损害。Ⅲ 型成骨不全的诊断必须根据身体检查,家族史,X 线检查和皮肤活检 报告资料确诊。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 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84)器官移植导致 的 HIV 感染 : 指因进行器官移植而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且须满足下 列全部条件: (1) 被保险人因治疗必需而实施器官移植,并且因器官移植而感染人 类免疫缺陷病毒(HIV); (2) 提供器官移植治疗的器官移植中心或医院出具该项器官移植感 染,属于医疗责任事故的报告,或者法院终审裁定为医疗责任并且不 准上诉; (3) 提供器官移植治疗的器官移植中心或医院必须拥有合法经营执 照。在任何治愈艾滋病或阻止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病毒作用的疗法 被发现以后,或能防止艾滋病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保 障将不再予以赔付。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 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的限制。 

85)进行性多灶性 白质脑病 : 是一种亚急性脱髓鞘性脑病,常常发现于免疫缺陷的病人。必须由神 经科专科医生根据脑组织活检确诊。 

86)脊髓小脑变性 症 : 脊髓小脑变性症为一组以小脑萎缩和共济失调为主要临床特点的疾 病。必须符合所有以下条件: (1)脊髓小脑变性症必须由医院诊断,并有以下证据支持: 1 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小脑萎缩; 2 临床表现存在共济失调、语言障碍和肌张力异常。 (2)被保险人运动功能严重障碍,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 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87)婴儿进行性脊肌萎缩症 : 该病是累及脊髓前角细胞及延髓运动核的神经元退行性变性病。在出 生后两年内出现的脊髓和脑干颅神经前角细胞进行性机能障碍,伴随肌肉无力和延髓机能障碍。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 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88)多处臂丛神经根性撕脱 : 由于疾病或意外导致至少两根臂丛神经根性撕脱,所造成的手臂感觉 功能与运动功能完全永久性丧失。该病须由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并且有电生理检查结果证实。 

89)艾森门格综合征 : 因心脏病导致的严重肺动脉高压及右向左分流。诊断必须由心脏专科 医生经超声心动图和心导管检查证实及需符合以下所有标准: (1)平均肺动脉压高于 40mmHg; (2)肺血管阻力高于 3mm/L/min(Wood 单位); (3)正常肺微血管楔压低于 15mmHg;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 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90)细菌性脑脊髓膜炎 : 指因脑膜炎双球菌感染引起脑脊髓膜化脓性病变,且导致永久性神经 损害,持续 180 天以上,并且脑脊液检查显示脑膜炎双球菌阳性。 永久性神经损害是指由细菌性脑脊髓膜炎引起的耳聋、失明、动眼神 经麻痹、瘫痪、脑积水、智力或性情中度以上的损害,且上述症状持 续 180 天以上仍无改善迹象。 

91)库鲁病 : 指一种亚急性传染性朊蛋白病。临床表现为共济失调、震颤、不自主 运动,在病程晚期出现进行性加重的痴呆,神经异常。该病必须由权 威医疗机构根据致病蛋白的发现而明确诊断。 

92)疾病或外伤所致智力障碍 : 因严重头部创伤或疾病造成被保险人智力低常(智力低于常态)。根 据智商(IQ),智力低常分为中度(IQ35-50)、重度(IQ20-35)和 极重度(IQ<20)。智商的检测必须由我们认可的专职心理测验工作 者进行,心理测验工作者必须持有由心理测量专业委员会资格认定 书。根据被保险人年龄采用对应的智力量表如韦克斯勒智力量表(儿 童智力量表或成人智力量表)。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造成被保险人智力低常(智力低于常态)的严重头部创伤或疾病 (以入院日期为准)发生在被保险人 6 周岁以后; (2)专科医师确诊被保险人由于严重头部创伤或疾病造成智力低常; (3)专职合格心理检测工作者适时做的心理检测证实被保险人智力低 常(中度、重度或极重度); (4)被保险人的智力低常自确认日起持续 180 天以上。 

93)严重幼年型类风湿性关节炎 : 指为了治疗幼年型类风湿关节炎,实际实施了膝关节或髋关节置换手 术。幼年型类风湿关节炎是一种儿童期发病的慢性关节炎,其特点为在高 热和系统性病征出现数月后发生关节炎。 被保险人疾病诊断时年龄必须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前。 

94)席汉氏综合征 : 指因产后大出血并发休克、全身循环衰竭、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导致脑 垂体缺血坏死和垂体分泌激素不足,造成性腺、甲状腺、肾上腺皮质 功能减退。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产后大出血休克病史; (2) 严重腺垂体功能破坏,破坏程度>95%; (3) 影像学检查显示脑垂体严重萎缩或消失; (4) 实验室检查显示: 1 垂体前叶激素全面低下(包括生长激素、促甲状腺素、促肾 上腺皮质激素、卵泡刺激素和黄体生成素);和 2 性激素、甲状腺素、肾上腺皮质激素全面低下; (5)需要终身激素替代治疗以维持身体功能,持续服用各种替代激素 超过一年。 

95)脊柱裂 : 指脊椎或颅骨不完全闭合,导致脊髓脊膜突出,脑(脊)膜突出或脑 膨出,合并大小便失禁,部分或完全性下肢瘫痪或畸形等神经学上的 异常,但不包括由 X 线摄片发现的没有合并脊椎脊膜突出或脑(脊) 膜突出的隐形脊椎裂。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 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96)弥漫性血管内凝血 :

指血液凝固系统和纤溶系统的过度活动导致微血管血栓形成、血小板 及凝血因子耗竭和严重出血,需要输注血浆和浓缩血小板进行治疗。 

97)血管性痴呆 : 指由缺血性卒中、出血性卒中和造成记忆、认知和行为等脑区低灌注 的脑血管疾病所致的严重认知功能障碍综合征。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 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 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导致痴呆的疾病必须明确诊断, 并且有完整的临床、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结果证实。 神经官能症,精神疾病及酒精中毒所致脑损害不在保障范围内。 

98)额颞叶痴呆 : 指一组以额颞叶萎缩为特征的痴呆综合征,临床以明显的人格、行为 改变和认知障碍为特征。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 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 受到他人监护。导致痴呆的疾病必须明确诊断,并且有完整的临床、 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结果证实。 神经官能症,精神疾病及酒精中毒所致脑损害不在保障范围内。 

99)路易体痴呆 : 指一组在临床和病理表现上以波动性认知功能障碍、视幻觉和帕金森 综合征为临床特点,以路易体为病理特征的神经变性疾病。被保险人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 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导致痴呆的疾病必 须明确诊断,并且有完整的临床、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结果证实。 神经官能症,精神疾病及酒精中毒所致脑损害不在保障范围内。 

100)亚急性硬化性全脑炎 : 指一种以大脑白质和灰质损害为主的全脑炎。本病的发生是由于缺损 型麻疹病毒慢性持续感染所致的一种罕见的致命性中枢神经系统退 变性疾病。早期以炎症性病变为主,晚期主要为神经元坏死和胶质增 生,核内包涵体是本病的特征性改变之一。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遗 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见释义);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 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01)进行性风疹性全脑炎 : 指由风疹病毒感染引起的儿童和青少年的慢性脑炎。疾病确诊 180 天 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 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02)败血症导致的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症 : 多器官功能障碍指败血症导致的并发症,一个或多个器官系统生理功 能障碍,因该疾病住院至少 96 小时,并至少满足以下一条标准: (1) 呼吸衰竭,需要进行气管插管机械通气; (2) 凝血血小板计数<50x10³/微升; (3) 肝功能不全,胆红素> 6mg/ dl 或> 102µmol/L; (4) 需要用强心剂; (5) 昏迷格拉斯哥昏迷评分(GCS)<= 9; (6) 肾 功 能 衰 竭 , 血 清 肌 酐 >300μmol/L 或 >3.5mg/dl 或 尿 量 <500ml/d; (7) 败血症有血液和影像学检查证实; (8) 住院重症监护病房最低 96 小时; (9) 器官功能障碍维持至少 15 天。 败血症引起的 MODS 的诊断应由专科医生证实。非败血症引起的 MODS 不在保障范围内。 103)头臂动脉型多发性大动脉炎旁路移植手术 : 头臂动脉型多发性大动脉炎旁路移植手术:多发性大动脉炎(高安氏 动脉炎)是一种发生在主动脉和其主要分支的慢性炎症性动脉疾病, 表现为受累动脉狭窄或闭塞。头臂动脉型多发性大动脉炎是指多发性 大动脉炎头臂动脉型(I 型),又称为无脉症。被保险人被明确诊断 为头臂动脉型多发性大动脉炎并且实际接受了经胸部切开进行的无 名动脉(头臂干)、颈总动脉、锁骨下动脉旁路移植手术。 非开胸的血管旁路移植手术、因其他病因而进行的旁路移植手术,对 其他动脉进行的旁路移植手术,经皮经导管进行的血管内手术不在本 保障范围内。 

104)范可尼综合征 : 指近端肾小管的功能异常引起的一组症候群。须满足下列至少两个条 件:(1) 尿液检查出现肾性糖尿、全氨基酸糖尿或磷酸盐尿; (2) 血液检查出现低磷血症、低尿酸血症或近端肾小管酸中毒; (3) 出现骨质疏松、骨骼畸形或尿路结石; (4) 通过骨髓片、白细胞、直肠黏膜中的结晶分析或裂隙灯检查角膜 有胱氨酸结晶。 

105)Brugada 综合征 : 由心脏科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症状和典型心电图表现明确诊断, 并且 经专科医生判断认为必须安装且实际已安装了永久性心脏除颤器。 


轻症疾病 : (以下1-3项均为2020年11月5日正式启用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 义使用规范(2020 年修订版)》中列明的轻度疾病,该规范由中国 保险行业协会制定) 

1)恶性肿瘤—轻度 :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 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病灶经组 织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 世界卫生组织(WHO,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 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 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编 码属于 3、6、9(恶性肿瘤)范畴,但不在“恶性肿瘤——重度”保 障范围的疾病。且特指下列六项之一: (1) TNM 分期为Ⅰ期的甲状腺癌(关于甲状腺癌的 TNM 分期见后文释 义); (2) TNM 分期为 T1N0M0期的前列腺癌;(3) 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4) 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5) 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6) 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 WHO 分级为 G1 级别(核分裂像<10/50 HPF 和 ki-67≤2%)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轻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ICD-O-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 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 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 瘤等。 

2)较轻急性心肌梗死 : 急性心肌梗死指由于冠状动脉闭塞或梗阻引起部分心肌严重的持久 性缺血造成急性心肌坏死。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必须依据国际国内诊 断标准,符合(1)检测到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或肌钙蛋白(cTn) 升高和/或降低的动态变化,至少一次达到或超过心肌梗死的临床诊 断标准;(2)同时存在下列之一的证据,包括:缺血性胸痛症状、 新发生的缺血性心电图改变、新生成的病理性 Q 波、影像学证据显示 有新出现的心肌活性丧失或新出现局部室壁运动异常、冠脉造影证实 存在冠状动脉血栓。 较轻急性心肌梗死指依照上述标准被明确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但未 达到“较重急性心肌梗死”的给付标准。 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引起的肌钙蛋白(cTn)升高不在保障范 围内。 

3)轻度脑中风后遗症 :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须由头颅断层 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导致神经 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但未达到“严重脑中风后遗症”的给付标准, 在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 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为 3 级; (2) 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 的两项。 

4)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 : 指患有顽固性心绞痛,经持续药物治疗后无改善,冠状动脉搭桥手术 及经皮血管成形手术已失败或者被认为不适合。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内 实际进行了开胸手术下或者胸腔镜下的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并且未 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较重急性心肌梗死”的给付标准。 

本公司对“冠状动脉介入手术”、“较轻急性心肌梗死”和“激光心 肌血运重建术”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 金后,对其他项轻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5)单个肢体缺失 : 指一个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但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多个肢体缺失”的给付标准。 因“糖尿病导致单足切除”或者因“恶性肿瘤导致肢体切除”导致的 单个肢体缺失不在本项保障范围内。 

6)病毒性肝炎导致的肝硬化 : 因肝炎病毒感染的肝脏慢性炎症并发展为肝硬化。且未达到本合同所 指重大疾病“严重慢性肝衰竭 ”的给付标准。理赔时须满足下列全 部条件: (1) 被保人有感染慢性肝炎病毒的血清学及实验室检查报告等临床证据; (2) 必须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消化科专科医生基于肝脏组织病理学 检查报告、临床表现及病史对肝炎病毒感染导致肝硬化作出明确诊 断;(3) 病理学检查报告证明肝脏病变按 Metavir 分级表中属 F4 阶段或 Knodell 肝纤维化标准达到 4 分。 

由酒精或药物滥用而引起的本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本公司对“病毒性肝炎导致的肝硬化”和“慢性肝功能衰竭”两项中 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一项轻症疾 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7)脑垂体瘤、脑囊 肿、脑动脉瘤及脑 血管瘤 : 指经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者其他影像学检 查被确诊为下列病变,并实际接受了手术或者放射治疗,且未达到本 合同重大疾病“颅脑手术”的给付标准。 (1) 脑垂体瘤; (2) 脑囊肿; (3) 脑动脉瘤、脑血管瘤。 本公司对“微创颅脑手术”和“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 管瘤”两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 另一项轻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8)中度进行性核上 性麻痹 : 指一种少见的神经系统变性疾病,以假球麻痹、垂直性核上性眼肌麻 痹、锥体外系肌僵直、步态共济失调和轻度痴呆为主要临床特征。须 满足自主生活能力严重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 的两项。但未达到重疾“进行性核上性麻痹”或“瘫痪”的标准。 

9)轻度坏死性筋膜 炎 : 是一种由细菌侵入皮下组织和筋膜引起的急性坏死性软组织感染,可 伴有毒血症、败血症、中毒性休克、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及多器官衰竭。 但未到重疾“重症急性坏死性筋膜炎”的标准。 

10)中度感染性心 内膜炎 : 指因感染性微生物造成心脏内膜炎症,并且累及心脏瓣膜,导致心脏 瓣膜病变,且未达到重大疾病“感染性心内膜炎 ”或“心脏瓣膜手 术”的给付标准。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 急性或亚急性感染性心内膜炎的临床表现,合心内膜炎引起轻度 心瓣膜关闭不全或轻度度心瓣膜狭窄; (2) 血液培养测试结果为阳性,证实存在感染性微生物。 本公司对“中度感染性心内膜炎”和“心脏瓣膜介入手术”两项中的 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一项轻症疾病 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11)角膜移植 : 指为增进视力或治疗某些角膜疾患,已经实施了异体的角膜移植手 术。此手术必须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内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 况下进行。 本公司对“视力严重受损”、“单目失明”和“角膜移植”三项中的 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它两项轻症疾 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12)单目失明 :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单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但未达到本合 同所指重大疾病“双目失明”的给付标准,但患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 项条件: (1) 眼球缺失或摘除; (2) 矫正视力低于 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 视野半径小于 5 度。诊断须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内由眼科专科医 生确认,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被保险人申 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并且提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本公司对“视力严重受损”、“单目失明”和“角膜移植”三项中的 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它两项轻症疾 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13)严重甲型及乙型血友病 : 被保人必须是患上严重甲型血友病(缺乏 VIII 凝血因子)或严重乙 型血友病(缺乏 IX 凝血因子),而凝血因子 VIII 或凝血因子 IX 的 活性水平少于百分之一。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 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14)主动脉内手术 (非开胸或开腹手 术) : 为了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经皮经导管进行的主动脉内手术,且 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主动脉手术”的赔付标准。 主动脉指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含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 不包括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15)糖尿病导致单足截除 : 因糖尿病引起的神经及血管病变累及足部,为了维持生命在本公司认 可医院内已经进行了医疗必须的由足踝或以上位置的单足截除手术。 切除多只脚趾或因任何其他原因引起的截除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16)植入心脏起搏器 : 因严重心律失常而确实已经实施永久性心脏起搏器的植入手术。理赔 时须提供完整病历资料及手术记录,诊断及治疗均须在本公司认可医 院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17)轻度面部烧伤 :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面部表面积的 30%或者 30%以上,但未达到面部表面积的 80%。 被保险人达到条款约定的“轻度面部烧伤”轻症赔付责任,且因此需 行“面部重建手术”,则不在此保障范围内。 

18)面部重建手术 : 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面部毁容,确实进行整形或者重建手术(颈部 以上的面部构造不完整、缺失或者受损而对其形态及外观进行修复或 者重建),同时必须由专科医生认为该面部毁容是需要接受住院治疗, 及其后接受该手术,而对该面部毁容所进行的治疗亦是医疗所需。因 纯粹整容原因、独立的牙齿修复、独立的鼻骨骨折或者独立的皮肤伤 口所进行的手术均受此保障。 被保险人达到条款约定的“轻度面部烧伤”轻症赔付责任,且因此需 行“面部重建手术”,则不在此保障范围内。 

19)因肾上腺皮脂腺瘤切除肾上腺 : 因肾上腺皮质腺瘤所导致的醛固酮分泌过多而产生的继发性恶性高 血压而实际接受了肾上腺切除术治疗。诊断及治疗均须在本公司认可 医院内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20)微创颅脑手术 : 因疾病被保险人确已实施全麻下的颅骨钻孔手术或者经鼻蝶窦入颅 手术。 

因外伤而实施的脑外科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本公司对“微创颅脑手术”和“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 管瘤”两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 另一项轻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21)特定的系统性 红斑狼疮 : 指诊断为系统性红斑狼疮,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并且未达到本合同 所指重大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 -(并发)Ⅲ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 或“严重慢性肾衰竭”的标准。:(1) 在下列五项情况中出现最少两项: 1 关节炎:非磨损性关节炎,需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关节; 2 浆膜炎:胸膜炎或心包炎; 3 肾病:24 小时尿蛋白定量达到 0.5 克,或尿液检查出现细胞 管型;4 血液学异常:溶血性贫血、白细胞减少、或血小板减少; 5 抗核抗体阳性、或抗 dsDNA 阳性,或抗 Smith 抗体阳性。 (2)系统性红斑狼疮的诊断必须由医院的风湿科或免疫系统专科医生 确定。 

22)视力严重受损 : 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且未达到本 合同所指重大疾病“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的给付标准,但满足 下列条件之一: (1) 双眼中较好眼矫正视力低于 0.1(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 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2) 双眼中较好眼视野半径小于 20 度。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 须在三周岁以上,并且提供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本公司对“视力严重受损”、“单目失明”和“角膜移植”三项中的 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它两项轻症疾 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23)慢性肝功能衰 竭 :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且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 “严重慢性肝衰竭”的标准。须满足下列任意三个条件: (1) 持续性黄疸; (2) 腹水; (3) 肝性脑病 (4) 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本公司对“病毒性肝炎导致的肝硬化”和“慢性肝功能衰竭”两项中 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一项轻症疾 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24)中度肠道并发症 : 严重肠道疾病或外伤导致小肠损害并发症,且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 疾病“严重肠道疾病并发症”的标准。本疾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 至少切除了二分之一小肠; (2) 完全肠外营养支持二个月以上。 被保险人已达到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严重肠道疾病并发症” 标准的,本公司不承担本项特定疾病保险责任。 

25)中度阿尔茨海 默病 :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 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 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 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且自主生活能 力严重丧失,经鉴定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但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严重阿尔茨海默病”或“瘫痪”的给 付标准。 以下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 存在酒精滥用、药物滥用或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情况 下的痴呆; (2)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

26)中度原发性帕金森氏病 :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 等。须同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且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严重 原发性帕金森病”或“瘫痪”的给付标准: (1) 无法通过药物控制; (2) 出现逐步退化客观征状; (3) 经鉴定至少持续 180 天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 二项。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27)全身较小面积 Ⅲ度烧伤 :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面积为全身体表面积的 10%或者 10% 以上,但尚未达到 20%。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28)冠状动脉介入 手术 : 为了治疗明显的冠状动脉狭窄性疾病,首次实际实施了冠状动脉球囊 扩张成形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冠状动脉粥肿斑块切除术或者激 光冠状动脉成形术。并且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较重急性心肌 梗死”的给付标准。 本公司对“冠状动脉介入手术”、“较轻急性心肌梗死”和“激光心 肌血运重建术”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 金后,对其他项轻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29)肾脏切除 :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肾脏严重损害,已经实施了至少单侧全肾的 切除手术。 下列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 部分肾切除手术; (2) 因恶性肿瘤进行的肾切除手术; (3) 作为器官捐献者而实施的肾切除手术。 

30)心包膜切除术 : 指为治疗心包膜疾病,已经实施了心包膜切除术,但未达到本合同所 指重大疾病“严重慢性缩窄型心包炎”的标准。手术必须在心脏科医 生认为是医学上必需的情况下进行。 

31)肝叶切除 :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肝脏严重损害,已经实施了肝左叶切除手术 或肝右叶切除手术(备注:本定义是按肝脏的传统解剖分段法将肝脏 分为肝左叶和肝右叶)。 下列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 肝区切除、肝段切除手术; (2) 因酒精或者滥用药物引致的疾病或者紊乱; (3) 因恶性肿瘤进行的肝切除手术; (4) 作为器官捐献者而实施的肝切除手术。 

32)单侧肺脏切除 :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肺部严重损害,已经实施了单侧全肺切除手 术。下列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 肺叶切除、肺段切除手术; (2) 因恶性肿瘤进行的肺切除手术; (3) 作为器官捐献者而实施的肺切除手术。 

33)双侧睾丸切除术 : 指为治疗疾病实际接受了经腹部切开或腹腔镜进行的双侧睾丸完全切除手术。 下列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 部分睾丸切除; (2) 因恶性肿瘤进行的睾丸切除术。 

34)双侧卵巢切除 : 指为治疗疾病实际接受了经腹部切开或腹腔镜进行的双侧卵巢完全切除手术。 下列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 部分卵巢切除; (2) 因恶性肿瘤进行的卵巢切除术; (3) 预防性卵巢切除。 

35)中度脑损伤 :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 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 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 功能障碍,指脑损伤 180 天后,仍完全丧失自主生活能力,经鉴定无 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或以上,但未达到重大疾 病“严重脑损伤”或“瘫痪”的给付标准。 

36)中度运动神经 元病 : 指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 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 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经鉴定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 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但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严重运动神经 元病”或“瘫痪”的给付标准。 

37)中度脑炎或脑 膜炎后遗症 :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的功能障 碍,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存在自主活动能力完全丧失,经鉴定无 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但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 大疾病“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或“瘫痪”的给付标 准。 

38)心脏瓣膜介入 手术 : 为了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经皮经导管介入手术进行的心脏 瓣膜置换或者修复手术。 

39)原发性肺动脉 高压 : 指由于原发性肺动脉高压进行性发展,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 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III 级及以 上,但尚未达到 IV 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 25mmHg,但 尚未超过 36mmHg。 

40)早期原发性心 肌病 : 被诊断为原发性心肌病,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但未达到本合同所指 重大疾病“严重心肌病”的标准: (1) 导致心室功能受损,其受损程度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 状态分级Ⅲ级(注),或其同等级别。 (2) 原发性心肌病的诊断必须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心脏专科医生确 认,并提供心脏超声检查结果报告。本保障范围内的心肌病仅包括扩 张型心肌病、肥厚型心肌病及限制型心肌病。 继发于全身性疾病或其他器官系统疾病及酒精滥用造成的心肌病变 不在保障范围内。注: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Ⅲ级是指 体力活动明显受限,休息时无症状,轻于日常的活动即可引起充血性 心力衰竭的症状。 

41)中度慢性呼吸功能衰竭 : 指因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导致永久不可逆的呼吸功能衰竭,但未达到本 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严重慢性呼吸衰竭”或“严重继发性肺动脉高压” 的标准,且诊断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 第一秒末用力呼吸量(FEV1)小于 1 升; (2) 残气容积占肺总量(TLC)的 50%以上; (3) PaO2<60mmHg,但≧50mmHg。 

42)腔静脉过滤器植入术 : 指为治疗反复肺栓塞发作,抗凝血疗法无效,已经实施了腔静脉过滤 器植入术。手术必须在专科医生认为是医学上必需的情况下进行。

43)特定周围动脉疾病的血管介入治 疗 : 指为治疗一条或者一条以上的下动脉狭窄而实施的血管介入治疗: (1)为下肢或者上肢供血的动脉; (2)肾动脉; (3) 肠系膜动脉。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经血管造影术证实一条或者一条以上的上述动脉狭窄达到 50%或 者以上; (2) 对一条或者一条以上的上述动脉施行了血管介入治疗,如血管成 形术及/或者进行植入支架或者动脉粥样瘤清除手术。 此诊断及治疗均须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内由血管疾病的专科医生认为 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44)于颈动脉进行 血管成形术或内膜 切除术 : 指根据颈动脉造影检查结果,确诊一条或以上颈动脉存在严重狭窄性 病变(至少一支血管管腔直径减少 50%以上)。本病须经国家机关认 可的有合法资质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同时必须已经采取以下手术以 减轻症状: (1) 确实进行动脉内膜切除术; (2) 确实进行血管介入治疗,例如血管成形术及/或进行植入支架手 术。 

45)中度类风湿性关节炎 : 根据美国风湿病学院的诊断标准,由风湿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符合 下列所有理赔条件,但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严重类风湿性关 节炎”或“严重幼年型类风湿性关节炎”的标准:表现为关节严重变 形,侵犯至少两个主要关节或关节组(如:双手(多手指)关节、双 足(多足趾)关节、双腕关节、双膝关节和双髋关节)。类风湿性关 节炎必须明确诊断并且已经达到类风湿性关节炎功能分级Ⅲ级以上 的功能障碍(关节活动严重限制,不能完成大部分的日常工作和活 动)。 

46)中度重症肌无力 : 是一种神经与肌肉接头部位传递障碍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临床特征是 局部或全身横纹肌于活动时易于疲劳无力,颅神经眼外肌最易累及, 也可涉及呼吸肌、下肢近端肌群以至全身肌肉。该病必须由本公司认 可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然存在自主生 活能力部分丧失,经鉴定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二 项,但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全身性(型)重症肌无力”或“瘫 痪”的标准。 

47)中度肌营养不良症 : 指一组原发于肌肉的遗传性疾病,临床表现为与神经系统无关的肌肉 无力和肌肉萎缩。但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严重肌营养不良症” 或“瘫痪”标准。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肌肉组织活检结果满足肌营养不良症的肌肉细胞变性、坏死等阳 性改变; (2) 自主生活能力严重丧失,经鉴定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 活动中的两项或两项以上。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 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48)中度溃疡性结肠炎 : 本合同所保障的溃疡性结肠炎是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 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累及全结肠,表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 状体征和肠破裂的风险,本疾病的确诊必须经由内窥镜检查证实该疾 病侵犯全部结肠及直肠及活体切片检查证实为溃疡性结肠炎。且须经肠胃专科医生连续以系统性免疫抑制剂或免疫调节剂持续治疗最少 90 天,但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严重溃疡性结肠炎”的标准, 才符合本保障范围。 其他种类的炎性结肠炎,只发生在直肠的溃疡性结肠炎均不在保障范 围内。 

49)早期系统性硬皮病 : 指一种以局限性或弥漫性皮肤增厚和皮肤、血管、内脏器官异常纤维 化为特征的结缔组织病。本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未达到本合同 所指重大疾病“系统性硬皮病”的标准,并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必须是经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风湿学专科医生根据美国风湿病 学会(ACR)及欧洲抗风湿病联盟(EULAR)在 2013 年发布的系统性硬 皮病诊断标准确认达到确诊标准(总分值由每一个分类中的最高比重 (分值)相加而成,总分≥9 分的患者被分类为系统性硬皮病)。 (2) 须提供明确的病理活检及自身抗体免疫血清学证据支持。 以下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 局限性硬皮病(带状硬皮病或斑状损害) (2) 嗜酸性筋膜炎 (3) CREST 综合征 50)早期象皮病 : 指因丝虫感染导致淋巴管阻塞而造成身体组织出现严重淋巴水肿,但 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丝虫病所致象皮肿”的标准,但需达到 国际淋巴学会分级为 2 级淋巴液肿,其临床表现为肿胀为凹陷性,肢 体抬高休息时肿胀不消失,有中度纤维化。此病症须经本公司认可医 院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表现和微丝蚴的化验结果确诊。由性接触传染 的疾病、创伤、手术后疤痕、充血性心力衰竭或先天性淋巴系统异常 引起的淋巴水肿,以及急性淋巴管炎或其他原因引起的淋巴水肿不在 保障范围内。 

51)原位癌 恶性细胞局限于上皮内尚未穿破基底膜浸润周围正常组织的癌细胞新生物,且须满足全部以下两个条件: (1) 必须经对固定活组织的组织病理学检查明确诊断,属于世界卫生 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原位癌范 畴(D00-D09); (2) 被保险人必须己经接受了针对原位癌病灶的手术治疗。 

组织病理学检查 : 组织病理学检查是通过局部切除、钳取、穿刺等手术方法,从患者机 体采取病变组织块,经过包埋、切片后,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 通过采集病变部位脱落细胞、细针吸取病变部位细胞、体腔积液分离 病变细胞等方式获取病变细胞,制成涂片,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属 于细胞病理学检查,不属于组织病理学检查。 

ICD-10 与 ICD-O-3 :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 是世界卫生组织(WHO)发布的国际通用的疾病分类方法。《国际疾 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是 WHO 发布的针对 ICD 中 肿瘤形态学组织学细胞类型、动态、分化程度的补充编码。其中形态 学编码:0 代表良性肿瘤;1 代表动态未定性肿瘤;2 代表原位癌和 非侵袭性癌;3 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6 代表恶性肿瘤(转移性); 9 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或转移性未肯定)。如果出现 ICD-10 与 ICD-O-3 不一致的情况,以 ICD-O-3 为准。 

原位癌 : 恶性细胞局限于上皮内尚未穿破基底膜浸润周围正常组织的癌细胞新生物,且须满足全部以下两个条件: (1) 必须经对固定活组织的组织病理学检查明确诊断,属于世界卫生 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原位癌范 畴(D00-D09); (2) 被保险人必须己经接受了针对原位癌病灶的手术治疗。 

TNM 分期 : TNM 分期采用 AJCC 癌症分期手册标准。该标准由美国癌症联合委员 会与国际抗癌联合会 TNM 委员会联合制定,是目前肿瘤医学分期的 国际通用标准。T 指原发肿瘤的大小、形态等;N 指淋巴结的转移情 况;M 指有无其他脏器的转移情况。 

甲状腺癌的 TNM 分 期 : 甲状腺癌的 TNM 分期采用目前现行的 AJCC 第八版定义标准,我国国 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8 年发布的《甲状腺癌诊疗规范(2018 年版)》 也采用此定义标准,具体见下: 

甲状腺乳头状癌、滤泡癌、低分化癌、Hürthle 细胞癌和未分化癌 pTX: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0:无肿瘤证据 pT1: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50px T1a 肿瘤最大径≤25px T1b 肿瘤最大径>25px,≤50px pT2:肿瘤 2~100px pT3:肿瘤>100px,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3a:肿瘤>100px,局限于甲状腺内 pT3b: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4: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外 pT4a:侵犯喉、气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4b: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 甲状腺髓样癌 pTX: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0:无肿瘤证据 pT1: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50px T1a肿瘤最大径≤25px T1b肿瘤最大径>25px,≤50px pT2:肿瘤 2~100px pT3:肿瘤>100px,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3a:肿瘤>100px,局限于甲状腺内 pT3b: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4:进展期病变 pT4a:中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甲状腺外颈部周围器官和软组织,如喉、 气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4b:重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 区域淋巴结: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pNx:区域淋巴结无法评估pN0:无淋巴结转移证据 pN1:区域淋巴结转移 pN1a:转移至Ⅵ、Ⅶ区(包括气管旁、气管前、喉前/Delphian 或上纵隔)淋巴 结,可以为单侧或双侧。 pN1b:单侧、双侧或对侧颈淋巴结转移(包括Ⅰ、Ⅱ、Ⅲ、Ⅳ或Ⅴ区)淋巴结或 咽后淋巴结转移。 

远处转移: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M0:无远处转移 

M1:有远处转移 

注:以上表格中“年龄”指患者病理组织标本获取日期时的年龄。 

肢体 : 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肌力 : 指肌肉收缩时的力量。肌力划分为 0-5 级,具体为: 

0 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 级:可看到或者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 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 但不能抬高。

3 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 阻力。 

4 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 级:正常肌力。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 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 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 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 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 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 盆浴。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鉴定不适用于 0-3 周岁幼儿。 

永久不可逆 : 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仍无 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美国纽约心脏病学 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 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 : 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将心功 能状态分为四级: Ⅰ级:心脏病病人日常活动量不受限制,一般活动不引起乏力、呼吸 困难等心衰症状。 Ⅱ级:心脏病病人体力活动轻度受限制,休息时无自觉症状,一般活 动下可出现心衰症状。 Ⅲ级:心脏病病人体力活动明显受限,低于平时一般活动即引起心衰 症状。 Ⅳ级:心脏病病人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休息状态下也存在心衰症 状,活动后加重。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 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指 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