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较轻急性心肌梗死 : 急性心肌梗死指由于冠状动脉闭塞或梗阻引起部分心肌严重的持久 性缺血造成急性心肌坏死。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必须依据国际国内诊 断标准,符合(1)检测到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或肌钙蛋白(cTn) 升高和/或降低的动态变化,至少一次达到或超过心肌梗死的临床诊 断标准;(2)同时存在下列之一的证据,包括:缺血性胸痛症状、 新发生的缺血性心电图改变、新生成的病理性 Q 波、影像学证据显示 有新出现的心肌活性丧失或新出现局部室壁运动异常、冠脉造影证实 存在冠状动脉血栓。 较轻急性心肌梗死指依照上述标准被明确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但未 达到“较重急性心肌梗死”的给付标准。 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引起的肌钙蛋白(cTn)升高不在保障范 围内。
3)轻度脑中风后遗症 :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须由头颅断层 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导致神经 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但未达到“严重脑中风后遗症”的给付标准, 在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 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为 3 级; (2) 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 的两项。
4)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 : 指患有顽固性心绞痛,经持续药物治疗后无改善,冠状动脉搭桥手术 及经皮血管成形手术已失败或者被认为不适合。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内 实际进行了开胸手术下或者胸腔镜下的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并且未 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较重急性心肌梗死”的给付标准。
本公司对“冠状动脉介入手术”、“较轻急性心肌梗死”和“激光心 肌血运重建术”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 金后,对其他项轻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5)单个肢体缺失 : 指一个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但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多个肢体缺失”的给付标准。 因“糖尿病导致单足切除”或者因“恶性肿瘤导致肢体切除”导致的 单个肢体缺失不在本项保障范围内。
6)病毒性肝炎导致的肝硬化 : 因肝炎病毒感染的肝脏慢性炎症并发展为肝硬化。且未达到本合同所 指重大疾病“严重慢性肝衰竭 ”的给付标准。理赔时须满足下列全 部条件: (1) 被保人有感染慢性肝炎病毒的血清学及实验室检查报告等临床证据; (2) 必须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消化科专科医生基于肝脏组织病理学 检查报告、临床表现及病史对肝炎病毒感染导致肝硬化作出明确诊 断;(3) 病理学检查报告证明肝脏病变按 Metavir 分级表中属 F4 阶段或 Knodell 肝纤维化标准达到 4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