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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员工商业保险规定及医药费报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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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疗保险咨询热线:962218。  


第三条  就诊指定医院

1.本市门急诊:在本市医保范围的区级(二级)及以上医院

2.外地门急诊:在当地医保范围的区、县级及以上医院

3.被保险人离开工作地(跨省市)出差,患病只能急诊,一般门诊不予报销。

 

第四条  给付标准

(一)日常疾病

      在保障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所发生的门急诊及住院的医疗费用,在医保规定范围内由个人支付的部分,可按规定100%比例给付。

(二)门诊大病

      按医保规定:本人到进行大病门诊医疗的医院办理《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登记申请单》,然后凭申请单、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卡(未领到卡的可凭本人身证),到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办理门诊大病医疗登记手续。

      本规定第四条给付标准(一)、(二)项的相关费用,被保险人每一保障年度报销额度,门急诊、住院各以人民币一万元为限,不足部分经华逸美同意,从公共医疗账户中酌情支付,女性分娩责任视同疾病责任。

(三)意外医疗

      在保障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医保规定范围内由个人支付的部分,可按规定100%比例给付。累计给付达到5000元时,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四)被保险人子女(享有独生子女保障的)

      1.被保障人独生子女(出生满60天以上且身体健康,16周岁以下)门急诊、住院费用在医保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报销50%。床位费、观察室费用、社会办医的费用、各种体检费用和计划免疫以外的各种预防针费用均不属报销范围。

      2.独生子女就诊范围以户口所在地的医保定点医院为准,有特殊情况要变更居住地的应及时通华逸美公司备案。急诊除外。

      上述款项,每一保障年度限额5000元人民币。享受此项保险的被保险人,需及时提供给华逸美其新生子女的信息以便及时为其新生子女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