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保险金进行赔付。
第五条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轻症疾病所描述的疾病状态或进行 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 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 驶证(见释义)的机动车;
6、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释义,对属于本合同第二十一条所指的“经输血 导致的 HIV 感染”、“因职业关系导致的 HIV 感染”、“器官移植导致的 HIV 感染”不在此限);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 遗传性疾病(见释义),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释义,对属于本合同第二十 一条所指的“严重肌营养不良症”、“肝豆状核变性”、“肾髓质囊性病”、“骨生长不全症”、 “婴儿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艾森门格综合征”、“脊柱裂”、“严重甲型及乙型血友病” 及“中度肌营养不良症”不在此限)。
二、发生前款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 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见释义)。
三、发生前款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 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第六条 保险期间及续保 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 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 本合同为非保证续保合同。投保人可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提出续保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 意并按续保时对应的费率收取保险费后,续保的新合同生效。 若本公司停止本保险的销售,则本保险自停止销售时起不再接受续保。
第七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本合同的保险单或批注上。 保险费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
第八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