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 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 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 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三条 诉讼时效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 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的变动
一、投保人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或本公司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 本公司,经本公司审核同意,于收取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它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合 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通知到达之日二十四时起终止,并退还其相应的现金价值。如 投保人要求的退保日期在通知到达日之后,则该被保险人资格自该退保日零时起丧失。
第十五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后,可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 时,投保人应填写变更合同申请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在本合同的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加 以批注,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合同变更的书面协议后生效。
第十六条 通讯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的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本公司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 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七条 资料提供 投保人应保存每一被保险人的个人资料,详细记录其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交费金额 以及其它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资料。必要时投保人应按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上述资料。
第十八条 年龄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 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 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取消该被保险人资格,并向投保人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