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友情链接

中国员工商业保险规定及医药费报销手续

更多

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 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 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第十九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一、 投保人于本合同生效后,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要求解除本合同。要求解除本合同时投保 人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1、 解除合同申请书; 

2、 保险单及保险凭证; 

3、 投保人证明文件。 

二、 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终止。本公司以转帐方式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三、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二十条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本公司和投保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义 

团体 中国大陆地区(见释义)非因购买保险而组织的合法团体。包括但 不限于国家机关、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工会等。 

中国大陆地区 指除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之外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领土。 

意外伤害 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 件。 

初次确诊 指自被保险人出生之日起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而不是指 自本合同生效、复效之后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例如,2010 年 1 月 1 日本合同经首次投保后生效,若: 

(1) 2009 年 1 月 1 日被保险人自出生后第一次经医院确诊罹患“恶 性肿瘤——重度”,2010 年 2 月 10 日被保险人再次经医院确诊罹患 “恶性肿瘤——重度”,则 2009 年 1 月 1 日为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 确诊罹患“恶性肿瘤——重度”的时间,由于“初次确诊”发生在本 合同生效之前,因此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 保险金的责任。 

(2) 2010 年 1 月 22 日被保险人自出生后第一次经医院确诊非因意 外伤害罹患“恶性肿瘤——重度”,2010 年 2 月 5 日被保险人再次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