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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员工商业保险规定及医药费报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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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正本与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不同,则以正本为 准。

第三条 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可将团体(见释义)成员作为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团体成员的配偶、父 母、子女,经本公司审核同意,也可以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二、团体属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投保人应为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团体属于其他不以购买 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的,投保人可以是团体中的自然人。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根据投保人的选择,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等待期为三十日,续保无等待期。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必选责任)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三十日内(含第三十日),被保险人因非意外伤害(见释义)导致初次确诊 (见释义)符合本合同第二十一条中所指的重大疾病(见释义),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 构(见释义)专科医生(见释义)明确诊断,本公司按投保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该被保险 人对应的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日起因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日起三十日后因非意外伤害,导致初次确 诊符合本合同第二十一条所指的重大疾病,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 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轻症疾病保险金(可选责任)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三十日内(含第三十日),被保险人因非意外伤害导致初次确诊符合本合同 第二十一条中所指的轻症疾病(见释义),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本公司按投保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费,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同时本 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日起因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日起三十日后因非意外伤害,导致初次确 诊符合本合同第二十一条所指的轻症疾病,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且未达本合同第二十一条所指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 限,同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轻症疾病保险金最高不超过本合同约定 的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 

若被保险人同时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及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赔付标准,则仅按照本合同中重大疾